(2)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、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以及监测指示仪表、警报器等自动报警、信号装置,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。
(3)云南建筑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。当发现有漏保、失修或超载、带病运转等情况时,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。严禁在作业中对机械设备进行维修、保养或调整等作业。
(4)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,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,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后,方可独立操作。
(5)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的命令。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,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(6)云南建筑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,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,长发不得外露。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,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。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。
(7)机械作业时,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。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。工作时,思想要集中,严禁酒后操作。
(8)两班以上作业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。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。
(9)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,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。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,听从指挥,遵守现场安全规定。
(10)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、水电、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需的条件,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。夜间作业必须设置充足的照明。
(11)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,机械设备应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。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。